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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际交流

涉外合作协议签署

一、涉外合作项目洽谈

1.工作内容

涉外合作项目根据性质,有以下类别:

(1)服务于学生:学生交换、联合培养(双学位)、短期交流;

(2)服务于教师:教师交流、教师派出;

(3)服务于涉外师资:引入国际人才;

(4)服务于科研:国际会议、科研合作、科研培训;

(5)服务于规划:合作办学。

2.工作流程

(1)学院制定未来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学生培养等方面的国际化发展规划;

(2)学院指定分管外事事务的领导,并指定一名外事联络工作人员,就涉外合作项目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对接,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学院就已建立的涉外合作项目建立长期沟通、监督、评估的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3.相关制度

《北京工商大学涉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17〕41号)

4.注意事项

涉外合作项目鼓励先由对口学院牵头联系国(境)外高校,并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通报会谈情况,征求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意见,避免因政策方面的疏漏导致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协议签署

1.工作内容

涉外合作协议,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与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签署的,包括在教师、学生、科研、出版、国际会议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协议或备忘录。

2.工作流程

(1)学院与国(境)外有签署合作协议意向的高校进行洽谈,提前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沟通,告知背景情况,同时邀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工作人员参与会谈,共同商讨合作协议的内容;

(2)若在会谈后有签署合作协议的意向,学院须填写《北京工商大学涉外合作协议签订审批备案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学校分管外事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涉外合作协议的起草工作;

(3)涉外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或各单位与境外合作方共同拟定和确定中外文文本内容,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4)涉外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请分管外事副校长批准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5)学校批复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安排协议的签署;

(6)协议签署生效后,正本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保留;

(7)协议执行过程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与相关学院保持密切沟通,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相关制度

《北京工商大学涉外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17〕41号)

4.注意事项

(1)拟合作境外院校资质要求如下:

- 拟合作境外院校须为教育部涉外教育监管网发布认定的国外院校名单中所列高校;

- 拟合作境外院校的选择须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学校发展战略的需要;

- 拟合作境外院校的层次认可遵循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总体要求,原则上要求与我校建立合作关系的境外合作院校的排名进入世界大学排行榜排名前500名,或与我校合作的相关学科进入世界ESI排名前1%;

(2)涉外合作协议签署原则上应遵循基本对等原则。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