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作者: | 来源: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发布日期:2013-10-30 | 阅读次数: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的界定  
    1.
因公出国(境),是指在职教职工由公费资助执行学校或上级的国际交流任务并持因公护照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出国(境)。 
    2
.学校的国际交流任务是指经学校批准的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研究、国家公派项目、讲学、培训、留学、工作、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等。 
    3
.非在职人员的出国()和在职的非中层以上人员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偕同亲属或从事商务等执行非学校国际交流任务的出国(境),按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因私出国(境)。 
    4
.在职的中层以上干部因私出国()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北工商组字[2006]2号)办理。 
    5
.为了规范出国(境)的管理,防止将因公出国()任务变相转为因私出国(境)任务,在职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申报因私出国时应将出国(境)申请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署意见。 

二、因公出国(境)的申请  
    1
.因公出国(境)人员将书面申请和填好的《北京工商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上报给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盖章。 
    2
.因公出国(境)人员将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章的《审批表》上报学校相关处室部签署意见,安排好出访期间的教学任务,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 
    3
.因公出国(境)人员将齐全的申报材料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报材料应包括书面申请、《审批表》、邀请信和日程表(原件、复印件及中译文)。 

三、因公出国(境)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程序  
    1
.因公出国(境)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建立申请人档案。 
    3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报材料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并获得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申报的时限  
    1
.因公出国(境)任务至少须提前45个工作日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并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个别国家或地区的申报时限视情况而定。 
    2
.学校不受理不足申报时限的出访团组或个人的出国(境)申请。 

四、因公出国(境)申请的审批  
    1
.因公出国(境)申请须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校长办公会并由主管外事校领导批准。 
    2
.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须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北京市外办并获得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3
.因公赴台申请须经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报北京市台办审批。 
    4
.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批按相关规定从严控制: 
    
1)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2)出访任务不明确、不合理。 
    
3)出访费用不明确、来源不当。 
    
4)离退休人员受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凡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尚未退休者,个别人确因工作需要,应详细写明理由,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同意,报请北京市外办批准后,方可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5)前往未建交国家或外交部确定的热点国家。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上级部门行文,由外交部审批或征得有关使领馆同意。 
    
6)出国执行公务绕道、增访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经停香港和申根协议国家。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按照规定报批。 
    
7)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荣誉、危害国家安全的出国(境)申请。 

五、在职教职工如需再次因公出国(境),须按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工商大学  
二〇〇六年三月